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我办在征求部分市州安委办(安监局)和中省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对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精准化的重要意义,并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传。要明确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风险分级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科学评定企业风险等级。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监管责任分工,对照相关法规和定级标准,科学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同时要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实行一企一档,为动态分级、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
请各市州安委办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6月底前将辖区内企业分级情况和重点督导的县市区名单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叶三超,联系电话:0731—89751242。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努力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式方法比较落后三重叠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以下简称“分级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科学评定、动态分级、突出重点、差异监管”的原则,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差异化安全监管,并对风险和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督导的过程。
第三条 分级监管分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和对重点县市区的分级督导。
第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按独立生产系统进行风险分级监管。纳入风险分级监管的对象包括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不包括地勘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及露天粘土矿。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直接进行计划执法检查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并根据全省各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企业数量及风险程度,每年确定一批省级重点县(市、区),对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市州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本级直接进行计划执法检查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并根据辖区内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企业数量及风险程度,每年确定一批市级重点县(市、区),对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由省、市州安监部门直接进行计划执法检查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并将企业风险分级评定情况上报省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企业风险分级评定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级,风险等级从A到D依次增加,A 级为一般风险、B 级为较高风险、C 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 企业风险分级评定以非煤矿山下列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评定的组成部分,并进行综合评定:
(一)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企业固有风险情况;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五)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含“专家会诊”诊断情况);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第八条 固有风险是指企业保持正常生产运行所存在的事故风险及周边环境对企业构成的潜在风险。以下要素应纳入固有风险评定范围:
(一)地下矿山
1.设计施工情况;2.井下同时作业人数;3.开采深度;4.开拓方式;5.采矿方法;6.设备设施情况;7.工程、水文地质条件;8.采空区情况;9.周边环境。
(二)露天矿山
#p#分页标题#e#1.设计施工情况;2.边坡高度;3.边坡角;4.设备设施情况;5.工程、水文地质条件;6.封闭圈深度;7.排土场情况;8.周边环境。
(三)尾矿库
1.设计施工情况;2.库容;3.坝高;4.汇水面积;5.筑坝方式;6.库址地质条件;7.周边环境。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首次评定按“初评+修正”的办法进行,以后年度的评定按“上一年评定情况+调整”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首次评定的初评按以下情形进行:
(一)大中型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不含3人)的,列为C级;发生较大事故或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列为D级。
(二)小型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列为D级;发生较大事故的,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电〔2014〕120号)的规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已通过评审认定为一、二级的,列为A级;认定为三级的,列为B级;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创建但未达标的,列为C级;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列为D级。
(四)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列为D级。重大隐患是指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视其非法违法严重程度及频次,初评列为C级或D级。
(六)未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视其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初评列为C级或D级。
发现同时存在多种情形的,按照较高风险等级来确定。
第十一条 首次评定时还应结合企业固有风险,按以下情形对其初评风险等级进行修正:
(一)地下矿山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地下矿山,在初评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级: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的;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单个采空区超过3000平方米的;提升人车(罐笼)一次性升降人员超过9人(不含9人)的。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地下矿山直接定为D级企业:未实行机械化通风或独头采掘作业面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的;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的;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也未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露天矿山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露天矿山,在初评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级:边坡高度超过60米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排土场下游有居民的。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露天矿山直接定为D级企业:未实现道路上顶的;不按规定分层(分台阶)开采或“一面墙”开采的;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不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的。
(三)尾矿库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尾矿库,在初评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级:三等以上上游式尾矿库;库址地质条件复杂的尾矿库;尾矿坝下游1000米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尾矿库的企业直接定为D级企业:尾矿库安全度为危库或险库的;尾矿库防排洪系统缺失或失效的;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的;尾矿库安全超高或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的;尾矿库排渗设施失效的;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的;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的。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按照风险分级评定办法和标准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次分级后,初次分级结果应在各级安监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诉,对其进行初次分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予解答或复核。经公示后的评级结果作为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章 企业风险分级监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已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停产12个月以上的。
#p#分页标题#e#第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巩固A级、提升B级、整治C级、压缩D级”的原则,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动态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首次评定后每年调整一次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风险等级调整时可降低一级风险等级:
(一)企业固有风险有较大改善的;
(二)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审认定或升级的;
(三)连续2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积极推进矿山“五化”建设,其工作成效得到市州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
(五)积极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或尾砂综合利用,其工作成效得到市州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风险等级调整时相应提高风险分级:
(一)企业固有风险进一步恶化的,视其恶化程度提高风险等级一级或多级;
(二)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三)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一般隐患整改(整治)的,风险等级提高一级;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风险等级直接提高至D级。
(四)自上一年度以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风险等级直接提高至D级。
发现同时存在多种情形的,按照较高风险等级来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风险等级调整时发现同时存在降低和提高风险等级情形的,经分项调整后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风险等级被直接提高至D级的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相应级别的,年度风险等级调整时经做出降级决定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可恢复到原有级别。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应结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情况,确定计划执法检查频次,并采取重点监管、随机抽查、专项执法等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安监部门每年抽查1次。鼓励、支持A级企业继续保持并巩固安全管理水平,将其列入本辖区安全生产先进模范企业,积极推广其安全生产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B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2 次,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C 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并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
(四)D 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 1 次,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章 重点地区分级督导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安委办根据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矿山数量及企业风险程度,每年确定一批省级和市级重点县(市、区),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安委办应每年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督导工作方案,成立驻点督导组,对重点县(市、区)加强工作督导。其工作任务是:
(一)督导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
(二)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积极推进资源整合。
(三)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隐患整改和安全教育培训,努力减低企业安全风险。
(五)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列入重点督导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驻点督导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对照督导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加强对督导工作的宣传、调度、协调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省市驻点督导组要针对督导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每季度开展驻点督导不少于1次,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分级督导工作实行定期调度、抽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省安委办每季度调度省、市两级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并结合专项督查、安全大检查、明查暗访等工作,对重点县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应关未关、应停未停、应整未整、放低标准条件、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事故超控的重点县,按规定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严格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安委办建立重点督导工作专栏,通报督导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各地的工作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第五章 附则
#p#分页标题#e#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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